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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沙9001w以诚为本入口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 17:50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金沙9001w以诚为本入口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已经20201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沙9001w以诚为本入口

                               2020316

 

 

 

 

 

 

金沙9001w以诚为本入口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122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三条  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指导、督促各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等。

第五条  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学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科学精神、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科研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道德养成等作为教育的基础性内容。在本科生中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诚信档案;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在每学年开学初对学校师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把学风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促进学校教书育人和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学校年度工作总结中,积极选树优秀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认真总结、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弘扬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以先进事迹感染师生,以优良学风带动师生,以优秀品质影响师生。

第八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风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学院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负责本学院学风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各学院、科研机构,各学术团队、项目组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制度,增强学术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加重视质量评价。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更加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加强学风建设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各级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学校每年组织1-2次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进行加强督办、指导和有效处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向学风领导小组汇报,在其领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会同被举报人所属或相近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于30日内,在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四)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如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五)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通报批评;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辞退或解聘;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校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政〔2017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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